《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也将于今年9月30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治理迈上了新台阶。
为创新宣贯形式,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中新生态城应急管理局,以真实事故为原型,制作了八集系列动画来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动画通过剧情演绎的方式,再现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
一个心存侥幸的念头、
一次图省事的操作、
一个被忽略的报警、
一场没走完的流程……
最终,都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有些托付
不是谁都接得住
“5.1.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术业有专攻
隔行如隔山
“5.1.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3.3 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国外引进或国内转让的生产工艺技术,未提供工艺技术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工艺设备清单、工艺控制方式、控制参数以及过程危险性分析报告等工艺技术资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2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未按照操作规程即时响应和处置重要工艺报警或气体检测报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8 未按照GB15603等标准规范要求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3 动火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连续监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特级动火作业未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7.5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前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变更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后未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7.6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