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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全文逐条解读

  • 2026-10-02 09:39:38
新规速递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全文逐条解读

LAW FIRM · 新规速递

全文逐条解读

全国首部微短剧专项部门规章

LAW FIRM · 新规速递

八章五十四条 · 2026年9月1日施行全国首部微短剧专项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号

总局令第16号

公布日期

2026年7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9月1日

效力位阶

部门规章

编制单位

广东辰耀律师事务所

📖  阅读导引

本办法共八章五十四条,确立四大制度支柱:分类监管、备案公示、发行许可、AI强制标识。

核心条款速查:第5条(三类分级)、第17条(发行许可)、第25条(内容红线十一项)、第33条(平台主体责任)、第34条(AI标识)、第52条(出海双轨合规)。时间紧迫时可先精读上述六条。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全国首部针对微短剧行业的专项部门规章,共八章五十四条,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确立了"分类监管、备案公示、发行许可、AI强制标识"四大制度支柱,对微短剧的创作、备案、审核、播出、推广全链条进行规范。

对于以影视传媒娱乐法为主攻方向的本所而言,本办法是未来三到五年微短剧法律服务的"基本法",影视行业机构及从业人员(制作公司、平台方、艺人、MCN机构、出海企业)的合规需求将围绕本办法展开。

壹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原文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解读

本条开宗明义,立法基调是"繁荣"与"规范"并重,将微短剧定位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注意措辞是"发展管理"而非单纯"管理",说明监管态度是扶持与规制并行。

⚖ 实务提示

与客户沟通合规方案时,可援引本条说明监管并非"一刀切打压",合规经营有政策空间。

第二条

【微短剧定义与适用范围】

📜 原文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 解读

构成本办法意义上的"微短剧"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单集时长少于20分钟;(2)主题主线明确;(3)故事情节连续完整;(4)人物角色突出。适用范围覆盖全渠道(网站、APP、广电频道、IPTV、有线电视等)和全终端(含公共电子屏、车载设备),基本没有规避空间。

⚖ 实务提示

审查客户产品时,先做"是否构成微短剧"的定性判断。时长超过20分钟的剧集不适用本办法,但可能适用电视剧、网络剧的其他管理规定。"类微短剧"内容在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有兜底规制,不能简单以"不是微短剧"为由排除合规义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原文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 解读

确立政治导向、社会效益优先、尊重原创三大原则。"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写入总则,为后续著作权维权提供原则性依据。

⚖ 实务提示

处理微短剧抄袭、融梗纠纷时,可将本条作为主张保护原创的规范依据之一,与《著作权法》配合使用。

第四条

【管理体制】

📜 原文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

🔍 解读

确立"总局统筹+省级属地管理"的两级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广电部门可被指导协同开展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

⚖ 实务提示

办理备案、许可事务时,先确定管辖层级——一般向省级以上广电部门申请;直接申报机构有特殊通道。

第五条

【三类分级分类监管】

核心条款

📜 原文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 解读

这是本办法的核心制度——三分法。分类标准为"投资额度+题材"双轨:特殊题材(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无论投资额均归入一类;一般题材按投资额区分二类、三类。具体金额线由总局另行制定并动态调整。

⚖ 实务提示

这是客户服务中最高频的问题——"我们这个剧算几类"。需注意:(1)题材具有"一票升级"效力,一般题材但涉公安、司法元素的剧直接升一类;(2)具体投资额度分界线需跟踪总局后续分类标准文件,本办法未给出数字;(3)分类直接决定后续备案、审核的严格程度和成本,是项目立项阶段就要做的合规判断。

第六条

【鼓励创新】

📜 原文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广电部门为创作人员深入基层体验生活提供便利,为重点扶持剧目上线播出提供支持。

🔍 解读

宣示性条款,体现"发展"导向。"新技术应用"的表述为AI微短剧、互动微短剧等新形态留了政策口子。

⚖ 实务提示

为客户申请重点项目扶持、政府补贴时,可关注本条衍生出的各级扶持政策。

第七条

【微短剧+】

📜 原文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 解读

呼应"微短剧+文旅""微短剧+品牌定制""微短剧+电商"等业态,监管明确认可商业模式创新。

⚖ 实务提示

品牌定制剧、文旅微短剧客户的商业合作模式设计有政策依据,但仍须遵守广告法与内容审核双重要求。

第八条

【出海支持】

📜 原文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解读

微短剧出海获得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境内外同步播出""境外主创参与便利"是关键词。注意第五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在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同样适用备案公示、审核许可规定。

⚖ 实务提示

出海客户常误以为"只在海外播就不用国内备案"——第八条与第五十二条结合恰恰否定了这一点。这是出海合规咨询的核心知识点。

第九条

【表彰奖励】

📜 原文

广电主管部门根据评奖评优规定,对优秀微短剧及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 解读

宣示性条款。注意第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剧目不得参加评奖评优——合规是评奖前提。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 原文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著作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著作权保护体系。

🔍 解读

知识产权条款写入总则,凸显微短剧盗版、洗稿问题的行业痛点。"健全著作权保护体系"预示后续可能有快速维权、登记便利化等配套措施。

⚖ 实务提示

本条可作为微短剧著作权维权诉讼中论证行业保护政策导向的依据;同时提示客户尽早完成作品登记,固定权利证据(参考越南"授权链条图"新规对出海维权举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

📜 原文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 解读

确立协会自律地位。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此前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演员署名规范等行业文件,将通过自律机制继续发挥作用。

⚖ 实务提示

行业自律规范虽非法律法规,但在诉讼中常被法院引用为"行业惯例""注意义务"的认定依据,团队应同步掌握协会文件。

贰

第二章 ·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第十二条

【备案公示制度】

📜 原文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 解读

备案公示是"拍摄前"程序,性质上属于立项备案。一类强制,二类参照适用("可以"参照,给地方留了灵活空间)。三类微短剧无备案要求。

⚖ 实务提示

一类微短剧必须先备案后开机,未备案先拍属于程序违规,后续发行许可可能受阻。为客户制定项目时间表时,备案周期要计入前期筹备。

第十三条

【备案管辖分工】

📜 原文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以及全国一类微短剧的公示。总局可委托省级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的备案。省级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经审核报总局公示,二类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细则。

🔍 解读

厘清两级分工:备案审核在省级(或直接申报机构报总局),公示权统一在总局(一类)。二类备案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制定,可能出现地区差异。

⚖ 实务提示

跨省项目要注意拍摄地、制作机构注册地、申报地的管辖衔接;各地二类备案细则出台后需逐一跟踪,广东客户重点关注广东省广电局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备案申请材料】

📜 原文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意见。总局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 解读

两个要点:(1)主体资格门槛——必须持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特殊题材有"征求意见"前置程序,周期不确定。

⚖ 实务提示

无证团队是一类微短剧备案的硬伤。常见解决方案是与持证机构合作或收购持证壳公司,但要注意合作模式中的权责划分和挂靠风险。特殊题材项目时间规划要预留征求意见的弹性期。

第十五条

【不予公示情形】

📜 原文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 解读

内容违规(主要指违反第二十五条禁载内容)的项目在备案关就被拦下。

⚖ 实务提示

立项阶段的内容预审服务是律所可提供的增值点——在备案前对剧本做合规体检,避免备案被否后项目沉没成本。

第十六条

【按备案内容制作与变更】

📜 原文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解读

备案内容具有约束力。实质性变更(人物定位、故事走向)= 重新备案;形式性变更(剧名、制作机构)= 变更手续。违反后果见第四十六条: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务提示

拍摄中临时改剧本是行业常态,律师要提示客户把握"实质性变更"的边界。建议项目合同中约定剧本重大修改的合规评估节点。

叁

第三章 ·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

【发行许可制度】

核心条款

📜 原文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一类审核通过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二类审核通过由省级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二类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总局统一制定。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 解读

本办法的枢纽条款。三类剧实行差异化发行管理:一类——总局体系的发行许可证;二类——省级批准文件;三类——平台自审+节目编号(即"先审后播"的平台负责制)。"无证不得播出、不得评奖"是刚性红线。

⚖ 实务提示

(1)三类微短剧的审核责任落到播出单位(平台),制作方与平台合同中要明确审核配合义务和不过审的责任分配;(2)"节目编号"是三类剧的"准生证",非独播剧各平台须分别标注各自编号,多平台分发时每家的编号都要核对;(3)此前"未备案AI漫剧全网下架"的监管实践在本条得到规章层面的确认。

第十八条

【审核管辖分工】

📜 原文

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可委托省级部门审核。省级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及受托审核的剧目。

🔍 解读

与备案管辖同构,审核权以省级为主、总局管直接申报机构。

⚖ 实务提示

向客户说明审核路径时,先确定制作机构是否属于"直接申报机构",再确定申报机关。

第十九条

【送审材料清单】

📜 原文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提交:(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五)聘用境外人员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特殊题材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方面意见。

🔍 解读

材料清单是硬性的。注意第(五)项——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本身需要事先批准,批准文件是送审必备材料。

⚖ 实务提示

涉外主创(导演、编剧、演员)的项目,聘用批准要在拍摄前完成,否则成片送审会因材料不齐被卡。为客户梳理"境外人员聘用审批→拍摄→送审"的时间线。

第二十条

【审核时限】

📜 原文

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书面告知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 解读

法定审核时限20日(含专家评审10日)。"修改后重新送审"意味着周期可能拉长,但行政机关的书面说明义务为救济(行政复议、诉讼)留了空间。

⚖ 实务提示

项目排期按"20日+修改重审周期"预估上线时间。不予许可决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客户收到不予许可决定时可评估救济路径。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移送审】

📜 原文

已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电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 解读

堵住"此地不批换地送审"的监管套利漏洞。违反后果见第四十六条(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罚款)。

⚖ 实务提示

提示客户不要抱有"换省送审"的侥幸心理,审核记录应会在系统内留痕。

第二十二条

【总局处置权】

📜 原文

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 解读

总局保留对具体剧目的最终处置权,手段包括停播、禁发行、禁推广、禁评奖、禁国际交流,力度递进。

⚖ 实务提示

该条意味着即便取得许可证,剧目仍可能因公共利益原因被处置。客户维权空间主要在于程序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许可公告】

📜 原文

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 解读

许可证信息公开可查,便于行业监督和合作方尽调。

⚖ 实务提示

与制作方合作前,可通过公告核验其历史取证记录,作为合作尽调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二类审批参照与优化】

📜 原文

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 解读

二类审批程序参照一类,但"鼓励优化"为地方留出提速空间,预计各省二类审批时效会快于一类的20日。

⚖ 实务提示

跟踪广东省二类微短剧审批细则,掌握本地时效和材料简化情况,为客户选品定位(冲一类还是保二类)提供决策支持。

肆

第四章 ·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内容红线十一项】

核心条款

📜 原文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五)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 解读

十一条内容红线,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一脉相承并有所扩展。实务中触发率较高的为:第(六)项未成年人保护、第(七)项名誉隐私、第(九)项淫秽拜金歧视、第(十)项虚假信息渲染暴力。第(十一)项为兜底条款。违反后果:备案不予公示(第十五条)、平台处置(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可依《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 实务提示

(1)微短剧高发的"霸总炫富""拜金复仇""婆媳大战"题材要对照第(九)项"拜金主义、奢靡之风""违背公序良俗"做剧本评估;(2)真人真事改编剧重点核对第(七)项名誉权、隐私权风险,与民法典人格权编衔接;(3)剧本合规审查应形成书面清单,逐项对照十一条红线留痕,这既是服务产品也是免责证据。

第二十六条

【语言文字规范】

📜 原文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一)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使用方言;(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三)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 解读

语言文字合规条款。方言使用须以"艺术需要"为限;外文内容须配中文字幕。

⚖ 实务提示

出海回流剧、含外文插曲的剧集注意字幕配备;剧名用字规范(谐音梗、生造词)也是审查点。

第二十七条

【信息标注要求】

📜 原文

(一)片头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可单独呈现或与剧情融合呈现;(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署名应置于首集片头或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 解读

标注义务分两类:资质类标注(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随分类对应)和署名类标注(编导演位置要求)。与《关于规范电视剧(网络剧)演员署名的通知》衔接,主创署名有明确位置规范。

⚖ 实务提示

署名位置(首集片头/末集片尾醒目位置)是可核验的硬指标。处理编剧、导演署名权纠纷时,本条是判断平台/制片方是否履行署名义务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推广信息规范】

📜 原文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 解读

推广物料(预告、切片、海报文案)同样受内容红线和语言规范约束,"推广与内容相适配"针对的是"挂羊头卖狗肉"式引流。

⚖ 实务提示

切片营销是微短剧推广常态,客户常委托第三方做投流素材——推广违规同样可能反噬剧目本身,合同中应约定推广素材的审核流程和责任归属。投流素材同时构成商业广告的,还要过广告法审查。

伍

第五章 ·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第二十九条

【播出资质】

📜 原文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 解读

平台须持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广电资质),无证平台不得播出微短剧。

⚖ 实务提示

制作方选择分发平台时,应核验平台资质,无证平台播出双方都有风险。

第三十条

【播出宏观调控】

📜 原文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 解读

总局保留排播调控权(类似电视剧的排播管理),可在特定时期(如重大活动节点)调整播出安排。

⚖ 实务提示

敏感时间节点(重大会议、纪念日)前后上线主旋律以外题材存在被调控风险,项目排期要有政策日历意识。

第三十一条

【按许可内容播出】

📜 原文

一类、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 解读

许可内容锁定——播出版本必须与过审版本一致,擅自删改后播出即违规(第四十六条罚则对应)。

⚖ 实务提示

"过审版"与"上线版"不一致是行业痼疾,平台二次剪辑、加更番外都要回到是否偏离许可内容的判断。

第三十二条

【总编辑负责制】

📜 原文

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人选应符合广电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总局和省级部门。

🔍 解读

平台内容责任人格化——总编辑个人负责制+全流程追溯。总编辑人选需报备。

⚖ 实务提示

大型平台客户需协助搭建总编辑负责制的制度文本;责任追溯机制意味着每个环节要留痕,合规文档体系是服务切入点。

第三十三条

【播出单位主体责任】

核心条款

📜 原文

播出单位应履行下列主体责任:(一)对一类、二类微短剧,播出前核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按本办法审核,并同步将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各播出单位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单位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的节目编号;(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措施;(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 解读

平台责任的清单化。四项义务:核验(一、二类)、自审+报备+编号(三类)、类微短剧内容的巡查处置、重点账号信用管理。第(二)项"一平台一编号"规则杜绝了编号借用;第(三)项把"类微短剧"UGC内容纳入平台管理,是兜底性扩张。

⚖ 实务提示

(1)三类剧多平台分发时,每个平台独立审核、独立编号,制作方要配合各平台的不同修改要求;(2)"重点账号信用评价"意味着MCN、头部账号的违规成本累积化,账号矩阵客户的合规培训有需求;(3)达人自制"类微短剧"内容(剧情号)也被覆盖,达人客户同样要建内容合规意识。

第三十四条

【AI微短剧强制标识】

核心条款

📜 原文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 解读

AI微短剧双义务:遵守国家AI相关规定(如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规定)+ 每集明显位置提示标识。义务主体同时覆盖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

⚖ 实务提示

(1)"每集明显位置"是硬指标,片头一角、片尾小字都可能不满足"明显"要求;(2)AI标识义务与深度合成、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部门规章形成规范群,团队应打包掌握;(3)AI剧还涉及肖像权、声音权授权链问题(参考戚薇数字分身、演员集体维权事件),标识合规与人格权授权是两件事,都要查。

第三十五条

【重播重审】

📜 原文

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 解读

三类剧重播须重审——审核结论不随时间自然延续,老剧复播要按现行标准再过一遍。

⚖ 实务提示

片库运营、二轮发行的客户要注意重审成本和旧剧按新标准不过审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违规内容处置义务】

📜 原文

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 解读

平台对红线内容有主动处置义务,"停播、断链、下线、停接入"四件套。与第四十五条罚则衔接。

⚖ 实务提示

平台处置往往先斩后奏,制作方应在与平台的合同中约定处置的通知、异议和恢复机制,减少误伤损失。

第三十七条

【算法监管】

📜 原文

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 解读

算法治理进入微短剧领域。平台算法须定期自评,负向清单为"诱导沉迷、过度消费"模型(直指投流+充值模式)。

⚖ 实务提示

微短剧"充值解锁"商业模式与"诱导过度消费"的边界是法务高频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场景下算法义务更重,可结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提供打包合规。

第三十八条

【常态化巡查与分级管理】

📜 原文

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 解读

平台对供给侧(内容提供者、推广者)的管理义务:巡查+分级+退出。供给侧主体被平台分级管理。

⚖ 实务提示

制作方、投流方应关注自己在平台的信用分级,违规记录会影响流量分配乃至清退;供应链合同中可加入合规承诺与配合巡查条款。

第三十九条

【数据安全】

📜 原文

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 解读

衔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引致条款。平台掌握用户观看、充值数据,数据合规义务明确。

⚖ 实务提示

微短剧平台的数据合规(尤其是付费用户数据、未成年人数据)可与本所数据合规律师协同服务。

第四十条

【用户协议与收费告知】

📜 原文

播出单位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解读

消费者权益条款——用户协议必备+收费明示。针对微短剧"自动扣费""诱导充值""退费难"等投诉重灾区。

⚖ 实务提示

充值退费纠纷是微短剧C端诉讼高发点,代理消费者或平台双方都用得上本条;平台客户的用户协议、付费提示页面是合规整改的直接对象。

陆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监管执法与举报】

📜 原文

广电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依法处置。

🔍 解读

监管手段包括检查、应急处置、执法;行业主体有配合义务;举报通道公开化(同行举报、观众举报都将触发监管)。

⚖ 实务提示

应对监管检查时,客户的配合义务与陈述申辩权利要平衡;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介入比事后救济更有效。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培训】

📜 原文

总局指导各级广电部门及行业协会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 解读

单位有组织培训的义务。官方培训和行业培训将常态化。

⚖ 实务提示

本所的微短剧合规培训服务可直接对接客户此条的法定义务——"客户需要的不是普法,是能留痕的培训记录",这是内训产品化的政策依据。

第四十三条

【统计调查配合】

📜 原文

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电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

🔍 解读

统计配合义务,虚报、拒报后果见第四十九条(警告、通报批评)。

柒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擅自播出的责任】

📜 原文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解读

无证播出、无编号播出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应处罚为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

⚖ 实务提示

播出资质类违规处罚最重一档可达吊证,平台客户的红线管理应以此为最高优先级。

第四十五条

【违禁内容的责任】

📜 原文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解读

红线内容的责任主体覆盖制作、推广、播出三方。"暂停内容更新"是介于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监管措施。

⚖ 实务提示

注意"推广"环节独立入责——投流方、切片方制作传播违禁物料同样担责,不再只是制作方的事。

第四十六条

【程序违规的责任】

📜 原文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解读

三类程序违规:擅改备案内容制作、擅改许可内容播出、转移送审。罚则为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实务提示

处罚金额不高但"通报批评"对企业商誉和平台分级影响大,连锁反应(影响后续备案、平台评级)比罚款更疼。

第四十七条

【骗贿取证的撤销】

📜 原文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 解读

许可撤销条款。撤销具有溯及力,已播剧目基于被撤销许可的播出状态将失去合法性基础。

⚖ 实务提示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底线,"包装"申报材料的风险是许可被整体撤销。

第四十八条

【监管人员责任】

📜 原文

广电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解读

对监管者的约束条款,是行政复议、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对应条款。

第四十九条

【数据材料违规的责任】

📜 原文

向负责监督管理的广电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解读

统计调查、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材料的责任。

捌

第八章 · 附则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条

【自愿升格申报】

📜 原文

不符合一类或二类标准,自愿按照一类或二类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 解读

允许"低类高报"——自愿接受更严管理。意义在于: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剧目在排播、评奖、出海上更有优势。

⚖ 实务提示

头部制作方为争取平台S级资源位或政府扶持,可能主动选择升格申报,这是一个可给客户测算利弊的策略选项。

第五十一条

【重大题材】

📜 原文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解读

重大题材适用专门规定(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规定),不受本章分类标准简化。

第五十二条

【涉外与出海】

核心条款

📜 原文

中外合作制作微短剧、引进境外微短剧,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内拍摄、用于境外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关于备案公示、审核许可的有关规定。

🔍 解读

两款都重要。中外合拍、境外引进另有规定;关键在第二款——"境内拍摄、境外播出"的出口型微短剧,备案公示、审核许可照样要办。出海不是法外之地。

⚖ 实务提示

(1)出海客户的核心误区纠正:只要拍摄在境内,先办国内手续再出海;(2)叠加目的国合规(如越南版权登记、各国内容红线、当地拍摄许可),出海合规是"国内+国外"双轨,本所可打包提供服务;(3)中外合拍项目的主创聘用批准(第十九条第五项)要提前规划。

第五十三条

【法律适用衔接】

📜 原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解读

上位法优先条款。与《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著作权法》等形成规范体系。

第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

📜 原文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 解读

2026年9月1日生效。存量项目(已拍未播、在播)如何衔接,需关注总局配套过渡安排。

📝  编者说明

本解读基于2026年7月30日公布的本办法文本,供内部学习参考,不构成对外的正式法律意见。分类标准的具体金额线等配套规定出台后,本文件相应内容需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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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施行首周该做的三件事

⚖  行动清单

第一,盘点存量。已上线未备案的剧,尽快与平台沟通补标节目编号;在制项目立即确定分类等级,该备案的马上走流程。

第二,修订合同。与平台、投资方、编剧、演员的存量合同,补充合规责任条款:内容不过审的退费机制、AI标识义务的分工、违规导致的损失分担。

第三,建立台账。AI使用环节台账、剧本红线自查表、备案进度表,这些纸面功夫在监管检查时就是你的护身符。

*本文由【辰耀·守影团队】出品,专注影视传媒娱乐法实务*

作 者 介 绍

辰耀·守影团队——懂法,也懂戏。团队多年来专注影视投融资 · 版权保护 · 艺人经纪 ·广告宣传 · 内容合规 · 危机预案 · 争议解决,为影视人和内容创作者保驾护航,提供全周期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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