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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全文梳理

  • 2026-10-02 03:24:12
重磅解读|《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全文梳理

政策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26年7月30日施行日期:2026年9月1日本文性质:政策解读与合规指引,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2026年7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签署第16号令,正式发布《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微短剧行业进入全链条、分类化、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79资询为您逐章梳理核心要点,助力短剧企业合规运营。


    一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1、什么是微短剧?

    根据办法第二条,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适用渠道全覆盖:互联网站、APP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均适用本办法。

    2、三大基本原则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二 三类微短剧分类管理制度


    办法第五条明确,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类别
    定义
    管理制度
    一类微短剧
    投资额度较大,或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
    实行备案公示制度;播出前须申请内容审核,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二类微短剧
    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
    可参照一类实行备案公示;播出前须申请审核,取得批准文件
    三类微短剧
    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
    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注:不符合一类或二类标准、自愿按一类或二类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本办法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三 备案公示制度(一类/二类)


    1、备案主体与材料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2、备案流程

    一类微短剧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二类微短剧可由省级主管部门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

    79资询提示: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变更已公示剧目的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不予公示情形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公示。

    四 审核许可与发行制度


    1、送审材料清单(一类微短剧)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送审一类微短剧需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3
    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4
    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5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审核时限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书面告知修改意见。

    3、重要禁令

    ⚠️ 不得转移送审: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无证不得播出: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五 内容标准规范


    1、十一条内容红线(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序号
    禁止内容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4
    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5
    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6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7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8
    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9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10
    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2、语言文字规范(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须添加中文字幕。

    3、信息标注要求(第二十七条)

    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

    4、推广信息规范(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六 播出单位主体责任


    1、资质要求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2、总编辑负责制(第三十二条)

    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3、播出前核验义务(第三十三条)

    剧目类别
    播出单位义务
    一类/二类
    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类
    播出前应当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非专业制作内容
    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账号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4、AI生成内容标识(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5、算法与数据安全(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

    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平台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 法律责任与处罚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擅自播出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含有禁止内容
    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备案制作、未按许可播出、转移送审
    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八 79资询合规建议


    【资质先行】从事微短剧制作,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播出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资质。短剧平台运营还需具备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79资询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资质办理服务。

    【分类管理】建议企业根据投资体量和题材类型,提前判定所属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对应履行备案公示、审核许可或播前审核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播出受阻。

    【内容合规】建立内部内容审核机制,对照第二十五条十一条红线进行自查;注意语言文字规范,外文内容添加中文字幕;AI生成内容依法添加提示标识。

    【播出合规】播出单位须建立总编辑负责制,完善审核把关机制;对一类、二类剧目核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三类剧目履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建立重点账号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制度。

    【数据与算法合规】定期评估推荐算法,避免使用诱导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付费内容须明确告知收费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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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政策解读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政策条文来源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开发布文件,版权归原发布机关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79资询获取授权,未经允许禁止搬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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