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6年9月1日起,微短剧将按照统一办法进行管理。合规上线的作品需要经过对应的审核流程并标注编号,AI制作的短剧要说明,付费内容也要把收费信息讲清楚。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微短剧都要交给同一个部门审批,也不代表短剧将被大规模禁止。新规采用分类管理,投资规模越大、题材越特殊,审核层级通常越高。
哪些内容算微短剧?
按照新办法,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20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它不只包括短剧App和视频网站里的作品。通过小程序、电视、IPTV、公共电子屏、智能穿戴设备和车载设备等渠道面向公众播出,同样可能适用这项办法。
普通用户随手拍摄并上传的生活视频,一般不能只因为视频较短就直接认定为微短剧。办法还要求内容具备剧集的故事、人物和连续性特征。
一类、二类和三类有什么区别?
一类微短剧主要包括投资额度较大的作品,以及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作品。
这类作品拍摄前需要申请备案公示。制作完成后,还要向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如果已经备案的一类微短剧改变主要人物定位或故事整体走向,制作方需要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只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也要办理相应变更。
二类微短剧是投资额度相对不大、题材一般的作品。
它们制作完成后,需要由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取得批准文件,各地还可以参照一类微短剧的做法制定备案公示细则。
三类微短剧则是投资额度较低、题材一般的作品。这类作品主要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平台承担播前审核责任,并在上线前标注节目编号。
金额达到多少算一类?
这是目前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文没有直接写出一类、二类和三类对应的具体金额,只使用了“投资额度较大”“相对不大”和“较低”等表述。办法同时说明,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因此,不能仅凭文件中的金额门槛,直接断言它就是9月1日后的最终执行标准。后续仍应以广电总局发布的分类标准和各地实施细则为准。
AI短剧必须说明身份
新办法专门提到了人工智能制作。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平台都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每一集的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这意味着,一部短剧只在作品简介或最后一集说明使用了AI,可能无法满足“每集明显位置”的要求。具体标识文字、出现时长和展示形式,还要看后续执行规范。
收费和算法也被纳入管理
不少微短剧通过解锁全集、按集付费或充值代币收费。新办法要求,平台提供付费内容时,应当明确告知收费信息,并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平台还要定期审核、评估推荐算法,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或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过去常见的连续悬念、反复弹窗和高频充值引导,可能成为平台重点检查的环节。
不过,新规没有宣布禁止微短剧付费。收费模式仍然可以存在,但价格、规则和用户权益需要更加清楚。
以后看片头,可以注意这些信息
微短剧片头需要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以及对应的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或者节目编号。
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放在首集片头或末集片尾的醒目位置。使用AI生成制作的作品,还应出现相应提示标识。
这些信息相当于作品的身份标记。没有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者没有经过平台审核并标注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也不能参加评奖评优。
是不是会有大量短剧下架?
目前不能得出这一结论。
办法要求平台发现违规内容后,采取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或停止接入等措施,但没有宣布某一种短剧题材或播放渠道被全面禁止。
对已经上线的作品如何过渡,办法没有设置单独的详细衔接条款。平台是否集中补审、重新编号或调整收费页面,目前尚未公布统一安排。
违规可能面临什么后果?
擅自播出微短剧,或者制作、推广、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作品,可能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处理。
未按照备案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内容播出,或者违规转移送审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制作方来说,上线速度不能再建立在“先播出、后补手续”上。对平台来说,审核、编号、收费告知和推荐算法都需要留下可以追溯的管理记录。
这次变化真正影响谁?
普通观众最容易感受到的变化,是作品编号、AI提示和收费说明更加明显,部分诱导充值和低质内容可能受到更严格处理。
制作机构需要更早判断项目类别,把备案和成片审核时间纳入制作周期。短剧平台、小程序运营方和投流机构承担的内容审核责任也更加明确。
整体来看,这次新规不是简单限制微短剧数量,而是把已经实行的分类审核、平台责任和内容规范整合为统一规章。它对行业影响有多大,还要看具体金额标准、地方细则和平台执行方式。
资料来源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新华网:《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央视网:《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