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一)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
(三)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五)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生育津贴等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活动,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参保人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延庆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010-6910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