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向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国家、省级和本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具体项目、支付标准及价格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二)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将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中止)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将已结算的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称“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
延庆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010-6910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