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台缘何审查微短剧内容
目前看来,在题材上,大量高热度微短剧选择了“霸总文学”“虐恋重生”“逆袭暴富”等偏离现实的叙事,渲染对立破坏社会和谐,部分故事甚至出现“打擦边球”等违规情节,扰乱行业生态;在叙事逻辑上,“强冲突”、“多反转”“平面化角色形象”使观看者习惯于浅层信息的反馈,系统思考能力逐渐受侵蚀;为了吸引流量,部分短剧还打出“颜值正义”“丛林法则”等具有不良导向的旗号冲击青少年价值观形成。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微短剧话题受到代表委员热议。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直言:“当前大部分微短剧还是通过平台‘自审自播’,审核标准不一,在未成年人保护、价值观导向等方面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她看来,微短剧从“套路化”转向“精品化”,从流量导向转为质量导向,是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落实“先备案、后开机”这一统一长短剧内容管理的模式,同样是治理微短剧市场乱象的有效举措。
针对目前短剧市场内容各异的现象,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又是如何产生的?
传统的互联网平台在发生纠纷时,常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责任豁免,然而,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可以明确,“网络平台应对相关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的网络微短剧等视听节目,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或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不得为违规微短剧提供相关服务”,即微短剧播出平台不仅作为提供存储或分发的“技术工具”,而是需承担内容合规管理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从监管视角出发,这一要求有其实践合理性,就普通短视频而言,内容大多聚焦生活记录、知识分享,对观看者输出的信息较为碎片化,很难大规模传播某种价值取向,作为平台方,对这些数以亿计的生活领域创作者监管有其边界;反观微短剧,其故事往往包含了完整剧情、人物关系并有明确的价值导向,若出现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其传播范围广度、深度、社会危害性将显著提高。此外,部分播出平台为实现其自身效益,会主动和短剧制作方合作播出微短剧内容、为高热度短剧投放流量等,其行为本身经过主观选择,综合来看,将微短剧播出平台明确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规范其应承担的内容审核义务,要求其从源头阻断不良内容短剧有现实意义。
二、播出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涵摄范畴
1. 审核对象全覆盖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的通知》,“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
微短剧播出平台的审核机制全面覆盖了不同投资额度、不同制作水平的微短剧,总投资额度不足10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的“其他微短剧”,也要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举轻以明重,其他涉及重大、特殊题材或平台主推的微短剧更需要经历严格的平台审核方可播出。
2. 审核内容广泛
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明确了哪些内容不得出现,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平台审核的范围不仅包括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画面、音乐、音效等部分也纳入其中。此外,平台不仅要对站内上传的短剧内容负责,还需对通过其推送、引流的第三方微短剧内容履行审核义务,责任覆盖整个传播链条。
3. 全流程管控
平台应建立“先审后播、重播重审、播出调控、即时下线”机制,确保短剧内容在播出前经过严格审查、播出中可调控、播出后能纠偏。
三、现行监管框架对平台的要求
1. 落实白名单制度
平台方和短剧制作方所需关注的内容又有一定差异,除“重点微短剧”要求上线时标注唯一许可证号和“普通微短剧”要求标注唯一登记备案号的规范更严格外,“其他微短剧”标注节目备案号的格式涉及播出平台简称,要求其播出平台简称应符合用户对平台的认知。
通知要求,对在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相应备案号,不得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需要各平台方在上线相应短剧时关注。
此外,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
2. 总编辑内容负责制
网络视听平台须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审核能力建设。在人员配置上,平台应设立总编辑岗位和总编辑办公室,总编辑人选报国家广电总局登记备案,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审核把关人员队伍,加强审核人员培训。
落实微短剧“先审后播”,平台在推送微短剧之前,必须经过审查流程通过后方可上线,不能等用户看到违规内容再删除,而应在内容进入公共视野前将其拦截;落实“审核会商”,遇到微短剧内容敏感、隐喻等难以界定是否违规或者涉及跨部门责任时,不由单一审核员决定,而是启动多方(审核人员、法务、总编辑等)讨论、共同研判的机制,避免因误判导致不良内容流出或因“过度审核”误伤正常创作;强调推进对短剧制作方资质信息核查、播出计划报备以及请示报告等工作,在播出调控管理制度上,平台应根据政策要求和舆论导向,对微短剧的推荐位置、曝光量级、推送范围进行人工干预和管理,加大对正向题材短剧的支持和争议剧集的流量管控,确保导向正确、播出安全。
3. 平台的内部管理与处置
平台发现微短剧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及时下架、停止传播该短剧,防止违规内容扩散并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网信、广电等部门报告。针对用户违规上线微短剧,平台应依法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加以约束。同时,为减少已经播出的微短剧负面内容影响,平台应设置、开放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处理用户的投诉举报。
四、对未严格履行内容审核的平台处理
微短剧播出平台作为审核内容是否能进入公众视野的最重要关口,掌握了大部分低投资额的一般微短剧的重要审核权限。在实践中,部分APP平台、小程序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在投放时往往选择性忽视甚至刻意规避对部分短剧内容的审核,甚至出现对合作方上传的微短剧放宽限制,仅作形式审查和明知内容可能违规为博关注仍通过算法推荐为其引流。这些行为不仅架空了“先审后播”的制度设计,更让大量低俗、擦边、价值观扭曲的内容得以持续传播,对网络生态造成实质性破坏。
针对上述情形,《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文件也对违规平台方建立了梯次分明的处理机制。对于首次违规或情节较轻的平台,管理部门将发放整改通知书,明确指出其在内容审核流程、人员配置、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求限期纠正。若平台限期未整改,主管部门将启动约谈程序,对平台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正式告诫,督促其从管理层面反思漏洞。
对于违规播出或引流推送不符合规定微短剧且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部门将责令平台暂停相关业务停播整改。这意味着平台在整改期间审查功能将受到限制,直至内部审核机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运营。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因内容导向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网站主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这一系列处置措施传递出一个明确的监管信号——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并不能流于形式,对于任何试图通过放松审核换取短期流量的行为,监管部门都将依法予以规制,确保微短剧行业在规范轨道上健康发展。
五、针对平台方内容审核的建议
基于现行监管框架及商业实践,微短剧播出平台可从以下维度切实履行内容审核义务:
1. 健全标准化审核流程
平台可建立覆盖全微短剧的统一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具体到题材红线、价值观底线及画面、语言禁区,形成可操作的审核手册,避免审核员高度依赖主观判断。严格落实“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确保每一部剧集上线前均经过合规审查。
2. 利用算法技术辅助审核
在人工审核基础上,平台可着重部署内容风控系统,对上线剧集的标题、封面、台词、弹幕进行敏感词拦截与画面识别,实现对违规内容的自动预警与阻断。特别是针对投流方推送的第三方短剧,平台应做到审核前置,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3. 落实全流程记录和管理
平台可建立微短剧从备案、上线到举报、下线处理的全流程管理系统。针对前置审核发现的违规内容,应及时下架、保存记录并按规定上报;对反复违规的制作方或投流方,应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合作权限。同时,开放用户投诉渠道,切实将审核义务贯穿于内容传播的每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