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短剧海外市场现状
(一)微短剧的海外传播模式
微短剧国际传播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各类商业主体自行开发搭建App进行海外推广以实现从内容、渠道、用户等全链路的掌控;二是通过YouTube、TikTok等主流数字媒体平台投放内容、传播剧集,基于这些强势媒介资源自有的数据、算法支持,对此类用户进行自然分发,以获取用户的浏览、订阅等;同时,也采取购买流量、付费推广的方式,将App或免费剧集定向投放给潜在海外客群,精准投放以实现高效转化。
以Reelshort平台为例,其剧集内容投放路径既包括自有App,也有部分是通过开设官方账号,上传免费剧集到YouTube等全球流媒体平台以实现引流、广告引导等目的。此种模式不仅能借助YouTube这类大平台自身的传播声量投放Reelshort自摄的短剧和APP广告,更是有效筛选、定向引流目标用户至自有平台的运营手段。
从传播内容上看,以Reelshort为代表的微短剧出海平台仍倾向于选择复刻国内已经大获成功的爽剧模板来积累前期热度。在这些反转“爽剧”中,爱情类题材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由其衍生的总裁、大女主、甜宠、虐恋等内容类型,在实践中也深受海外观众欢迎。尽管各大出海平台也推出了含有“复仇”、“吸血鬼”、“狼人”等代表性欧美文化元素的系列短剧,在数量占比和热度上较爱情题材仍偏低。
(二)微短剧出海商业模式
微短剧在国际传播场域下的特点凸显了当代数字营销的两大核心内容:精准传播、精准转化。出海平台先通过向海外流媒体平台付费购买一定用户流量进行推广投流,使得特定观众看到特定题材、内容的微短剧,吸引有相应观看偏好的受众观看、点赞、分享。这种推广模式不仅有效借助了流媒大平台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算法为短剧和出海平台推广服务,更为精准转化做好了铺垫。
如前所述,ReelShort等平台通常会将少数剧集、以免费的形式投放到海外主流媒体平台,在几分钟内概述整部微短剧的基本情节和关键亮点,并在关键节点藏下“钩子”,一旦受众产生好奇心,就需经过点击跳转链接、下载相应APP、注册登录甚至付费解锁等步骤才能完整观看整部微短剧。
这样繁复的链接在造成大量用户流失的同时,也是出海平台将有观看需求且有付费意识的这批海外受众吸引至自有平台,实现精准转化、创收的核心路径。这一路径衍生的“付费点播+会员订阅+广告变现”为代表的混合模式仍是目前变现绝对主流,付费点播和会员订阅贡献了相当大的收入占比,但付费购买模式无疑将一部分用户挡在了门外。随着国内IAA(广告变现)模式的席卷,这一变现模式也为短剧出海注入了新动能,成功覆盖更多用户。
即使变现方式的拓宽和发展实现“增效”新突破,“降本”始终是短剧出海实现高盈利的关键。在这一过程中,除了投放要精准、广告分发要高效,运用AI等技术创作剧本、制作剧集也是短剧出海控制成本的一大手段。尽管如此,短剧制作本身要投入的成本仍是一笔不小的账。目前国内微短剧出海主要的两种形式——译制和本土自制,其数量和质量都难以匹配高速增长的海外需求。国内与欧美、东南亚、中东等地区的文化差异,更是造成短剧出海平台面临的“胃口大”而“众口难调”困境。与此同时,海外自制剧也面临着人力、资金的高投入和回报强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在此瓶颈下,部分平台选择走上抄袭的路子,以期降低“试错”成本快速产出。
二、微短剧出海版权治理困境
(一)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ReelShort的侵权争议,可以说是短剧出海版权风险爆发的标志性事件。听花岛和点众对ReelShort上线多部短剧"一比一复刻"其版权作品的指控,某种程度上揭示了。短剧出海平台制作发行的普遍问题:企业为了快速扩充内容库,采取"一比一翻拍"策略——将国内验证过的爆款剧情、人物设定、情节冲突直接照搬,只是换了外国演员和语言。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刘文杰曾表示,利益驱动和版权意识淡薄是短剧领域纠纷频发的关键因素。若权利人维权存在各种障碍,或侵权人的获益远高于违法成本,都会助长侵权的滋生。
“复刻与本土化并行”的爆款搬运模式,在商业运营上能够迅速推出成品剧引流变现,直接验证关键情节“流量密码”,却为原创者维权增添了不少痛点:不仅境外取证难、诉讼难,境内更是立案难、执法难。
对于中小型影视公司而言,维权往往是一场艰难、漫长的持久战。从取证的角度上来说,部分海外应用程序要求提交本地住址、电话、社交媒体等身份信息,否则将拒绝提供服务,这使得身在国内的权利人难以固定侵权内容,此外,权利人必须通过虚拟网络才能登陆域外侵权平台进行取证,而目前国内支持此类取证的公证处却较少,即使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相应的侵权内容,权利人仍然会受到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质疑。权利人身处境内,境外起诉侵权平台除对域外司法体系和法律适用的不熟悉以外,聘请境外律师有效沟通所需支付的高额费用就足以令中小型影视公司望而却步,更不必提诉讼的长周期和复杂流程。长时间的诉讼进程,也隐含着从业者的另一份担忧——侵权短剧和平台在诉讼期间已经获得了足够的影响力及收益,“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和“越维权越亏损”并不是原创方想看到的结果。
(二)侵权主体确认难,“更名换姓,从头再来”
诉讼之外,一些企业尝试通过YouTube等平台举报侵权内容,但因流程复杂、反馈周期长、标准不统一,大多数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处置。
除Reelshort此类大型出海平台的侵权争议外,互联网的匿名性特征往往还为小体量平台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保护伞”——难以查明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从各国的版权保护实践来看,由于各国的互联网规则各异,且部分海外视频网站、平台并未对中国开放,增加了侵权主体查明的难度。部分侵权平台在传播侵权作品时使用网络名称而非真实信息,为权利人查明真实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其次,部分地区和国家并未就网站运营主体建立与中国类似的域名备案制度,即使权利人已经发现相关侵权作品和行为,受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和域外隐私规定,平台运营主体难以直接向权利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投诉和举报成了空谈,仍依赖司法程序方可披露相关信息。运营主体难以直接向权利人提供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其甚至可以拒绝回复或者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披露。最后,即便侵权微短剧被删除,侵权人往往通过更换网络名称、地址或平台的方式可持续进行侵权行为,这种“更名换姓”的侵权方式,极大增加了侵权主体查明的难度,使权利人陷入打地鼠式的维权怪圈,难以高效应对侵权纠纷。
三、微短剧出海版权维权困境破解
(一)发挥平台维权机制作用
在YouTube、Facebook等支持Content ID或Rights Manager自动化版权管理系统的平台,短剧版权方可将剧集核心片段及标志性音频提前录入版权库。自动化系统可支持自动扫描、识别并处置未经授权的上传,根据预设策略实现即时屏蔽下架侵权作品、收益追回,有效应对批量搬运。
对于TikTok等以短视频传播为主的平台,其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二次剪辑、重新配音等复杂情形,需利用平台的人工举报渠道(如DMCA)提交相关投诉材料,确保侵权链接定位准确、权属证明清晰,提升投诉通过率。
此外,为视频加水印的源头保护机制依然是较为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一方面可让用户知晓视频来源,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设置平台差异化的暗水印标识确定不同平台用户,精准投诉,实现维权目的。
(二)形成国内诉讼和行业准入限制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短剧出海的版权维权可通过解读排除《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15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论证民诉法解释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平等诉讼地位、保护原创作品著作权,发挥国内诉讼的有效作用。
此外,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作用也不容小觑。对于批量侵权,协会可以协调企业开展集体维权行动,通过共同诉讼或向针对平台的集体交涉,以增强维权效果。借助行业协会的培训和教育活动,一方面可以增强出海平台版权合规意识,预防侵权风险,还可在其受侵权指控时分享资源和经验,帮助相关企业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制定策略增强整体应诉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版权方提供帮助,减少国内诉讼维权阻力,推动相关平台加大对原创方维权监测、取证的支持力度。
解决国内短剧被出海短剧平台侵权问题,原创方除了传统的投诉、诉讼途径之外,中国版权协会理事谭俊建议,如海外侵权方存在境内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的,还可以考虑对海外侵权方的境内关联方、实际控制人等实行行业禁入制度,避免部分侵权者在境外侵害中国原创版权,而其境内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却在境内享受境外侵权带来的利益。
(三)给出海平台和国内版权方的相关建议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尚锐指出,出海短剧平台若要有效避免版权纠纷,需摒弃“抄袭速成”的短视思维,充分认识侵权导致的系统崩坏影响力,在剧本创作中及时固化阶段性成果证据,并对出海作品同步完成目标市场的版权登记。涉及购买相关版权的,可在采购环节则需严格审查制作方提供的完整版权链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无瑕疵”担保条款及侵权赔偿责任以自我保护。
与此同时,如遇短剧出海涉嫌侵犯自身版权,国内权利人可以优先向海外平台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对方下架内容。若遇平台拒不下架涉嫌侵权作品,权利人应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提前在目标市场完成作品登记或者预登记,以避免侵权方抢先在海外平台登记为短剧的权利人,享受版权人的保护机制和流量收益;也可联合其他被侵权方组建诉讼联盟,共同向侵权者发起维权诉讼。
目前,在Reelshort版权争议中公开发声的听花岛平台已着手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通过技术手段追踪侵权内容,联合专业律师团队固定证据,通过对比人物关系图谱、情节逻辑链等独创性表达实现维权,形成可复制的维权范本。
结语
微短剧出海不仅创造了惊人市场增长,也难以避免地在市场粗放时期陷入版权纠纷漩涡。对原创方而言,面对维权时间和资金成本高、侵权主体隐蔽、维权程序繁琐复杂等困境,常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被动局面。破解这一难题,权利人一方面可借助大型流媒体平台的数据算法和投诉机制,快速回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还通过国内诉讼、行业协作形成维权合力。对出海平台而言,必须摒弃“抄袭速成”的思维,完善内部版权合规自我审查,规避侵权风险。